4.
問:結婚的基本程序時間多久?
答:婚姻法規定,結婚必須首先遞交結婚申請,申請表必須最晚在結婚日一個月之前, 遞交到證婚官手上, 並在證婚官面前簽字。

問:爲什麽要提前一個月遞申請?
答:這是婚姻法規定的,遞交申請后,要有一個月的冷靜期。這樣做的目的是不希望任何人在沒有全方位,認真地思考和了解的情況下,而茫然地進入到婚姻關係中。

問:假如我遞交了申請后,一個月后不結婚了,那我算結婚了没有。
答:沒有,冷靜期后不結婚,你不算結婚。

問:那我損失什麽嗎?
答:你只損失掉你的定金,沒有其他損失。

問:假如我一個月后還不想結婚,想延期,可以嗎?
答:完全可以。 只要一個月冷靜期一過,你在未來的什麽時候都可以結婚了。

問:通常可以延期多久?
答:十八個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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